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浙江省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补充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应坚持“合法合规、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院长为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财务工作,并向学校负责。财务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审核实施党政联席会监督机制。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院办发展政策及重要财务规章制度等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院长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学院财务工作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经院党政联席会或教代会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
2. 负责制定学院财务规划,制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并经院党政联席会或教代会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
3.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院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处理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 定期或不定期向院党政联席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条 财务分管“一支笔”审批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日常财务工作管理办理与审核。
2.按规定审核有关收支项目,履行财务“一支笔”审核和审批职责,对全院的日常财务收支进行调控,并按规定审核有关收支项目,履行财务审核职责。
3.及时向院长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协助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院党政联席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4. 协助院长及时处理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各专业经费负责人为相应财务项目初审人,对院长负责。各经费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1.按照经费使用办法,做好初审。
2.在报销凭据上注明支出经费本名称、编号。
第六条 学院收入主要包括:
1.学校每年下拨的行政包干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
2.从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划归学院统筹使用的经费(省级以上专业与学科建设经费的30%),主要用于其它学科建设。
3.获得的各种捐赠;
4.学院办班与对外合作收入;
5.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收入。
第七条 学院收入可用于以下事项:
1.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以及行政办公、对外交流、学生管理等各项预算内支出。
2.学院重大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项目的补助和奖励支出。
3.学院教职工的福利支出,教职工特补助。
4.资料室征订的报刊、杂志费用部分费用。
5.行政人员劳务补贴。
6.其他临时性的合理支出。
第八条 经费支出一律按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重大事项或是突发事件,需要增加支出的,应说明原因、用途、经费来源及金额。经院党委联席会议或是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学院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学院支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学院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分管领导的财务支出由院长(书记)审批,学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报销各项经费必须票证合法齐全、手续完备。
2.学院各项有预算、常规性开支由分管副院长负责审批使用。特别重大开支(10000元以上),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有会议纪要。
3.学院一般临时性开支在30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使用通报院长。在3000-10000元之间,由院长审批并通报班子成员。10000元以上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有会议纪要。
4.严格报销制度,各项费用支出均需有经手人签字,经费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长审批;由学院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8.各类福利、劳务、补贴等费用支出,在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定相应分配方案和标准。
第九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院资金的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防止学院资金流失。
第十条 院长应当在年初和年末向教职工汇报上学期学院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质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八日